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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集团”)反腐倡廉建设,规范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集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集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党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集团党委、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经集团董事会授权,集团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集团建立健全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 集团党委、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集团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事项:
1.集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3.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5.集团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集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集团***债券;
10.集团重大对外捐赠、赞助;
11.集团章程修改;
12.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1.集团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2.制订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集团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方案;
5.制订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集团合并(兼并)、分立、上市、解散、合资、股份制改造、破产或变更形式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7.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9.决定集团经理层工作分工;
10.根据上级决定,依照法定程序,任免集团高级管理人员;
11.听取集团总经理工作汇报,批准集团经理层工作报告,检查、监督、考核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和集团经营业绩;
12.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13.决定集团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批准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14.批准所属各单位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5.审批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担保、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
16.决定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7.制订或修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和集团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集团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18. 上级机构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19.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应由董事会行使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责令清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企业管理权限,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各单位在履行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前,涉及集团事先批准或同意的事项,须事先征得集团的批准或同意。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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