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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印发**_*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6〕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_*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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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9日
**_*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一)非完全小学: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二)完全小学: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一般设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三)初级中学: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一般设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四)九年制学校:对儿童和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设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五)寄宿制学校: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有学生在学校统一管理下在校内住宿的学校。
(六)中心小学: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一般具有寄宿条件,或附设有非完全小学。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根据地形地貌特征、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密度情况和城镇化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初级中学原则上不低于24班规模,其他地方不低于18班规模,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初级中学;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24班规模;***小学,原则上不低于18班规模;山区、***小学,原则上不低于12班规模。地处偏远、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必要的非完全小学。城市区根据居民区规模、公共交通状况、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因素等合理设置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原则上完全小学不低于24班规模,初级中学不低于30班规模。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如下∶
(一)非完全小学:4班,每班30人左右。
(二)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三)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部每班45人,初中部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50人。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七条 学校选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校园应功能齐全,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建筑形式、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且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严格落实教师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学校,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各学校要按规定落实教师进修、培训经费,逐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按国家规定制定、调整学校建设规划,根据财力状况实施新建、改扩建学校项目,学校不得自行举债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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