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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健全完善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依法加强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符合《*_**教育发展规划(2020-2030年)》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指小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章 举办者及机构
第四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国家机构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五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为非营利性。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或其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宗教色彩的,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学校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第六条 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七条 办学规模:小学、初级中学应不少12个班,九年制学校应不少18个班。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不超过5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校舍和设施。
一、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学校地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二)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三)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XX等有关规定。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二、学校校舍及场地应载明产权。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校舍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进行抗震设防。校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应具有相关图纸,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第八条 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生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书店等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单位征订。 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第七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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