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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_*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陈某某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某。陈某某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某某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某某,陈某某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某某),冲向陈某某,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某。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某某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某拳打脚踢,陈某某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某某,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某某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某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某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某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某某砸过来。容某乙被陈某某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法院裁判】**_*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辱骂陈某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某。陈某某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分析】第一,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陈某某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某某也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某某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某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某某。陈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某某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第二,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本案还涉及特殊防卫适用的相关问题。有观点提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容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本案中,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某的头部,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由上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出制止的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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