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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对于被告人有罪供述出现反复,而该有罪供述在认定案件事实起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要点提示】
在直接物证灭失、被告人口供出现反复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有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应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
一审:**_*2007)厦刑初字第102号(2007年11月25日)
二审:**_*2008)闽刑终字第24号(2008年8月20日)
复核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刑四复***号(2008年12月28日)
【案情】
公诉机关:**_*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
**_*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在XX市预谋,由周某某到娱乐场所充当“三陪”小姐结识有钱的老板,伺机将有钱的老板诱骗出来实施麻醉抢劫。同年3月,李某某准备好麻醉用品“三唑仑”后与周某某一同到XX市。由于周某某一直未能寻找到合适的作案对象,二被告人经多次预谋后,选定周某某的朋友被害人王某某2作为麻醉抢劫对象并商定抢劫得手后将王某某,用硫酸溶尸灭迹。为此,李某某于同年10月始,陆续购买了号码为13xxx985的联通手机卡、硫酸、塑料桶、砍刀、胶带、一次性针筒等作案工具,租赁*_*****503室作为作案场所。同年11月6日14时许,周某某打电话以约请吃饭为名将王某某2诱***503室。李某某将事先注入“三唑仑”的红牛饮料让王某某2喝下致王头晕欲睡,周某某即劝王到卧室休息,后见王未立即入睡且还能接听电话,遂到客厅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又将加入“三唑仑”的可乐让周某某端给王某某,致王昏睡。周某某即持王某某2的钥匙到*_**高某某***二楼王的暂住处搜找到王的建设银行卡及现金800余元。李某某用胶带纸捆绑王某某2的手脚并封某某,用王的手机回拨联系周某某,获悉周某某找到银行卡后,暴力逼迫王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在周某某到XX市杏林月台路银行柜员机测试密码无误且查询到卡内有存款62637.18元后。李某某即将王某某2掐死,随后与周某某离开现场。
次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返回杏西路租住处,将王某某2的尸体拖至厨房肢解,并用预先准备的两桶硫酸溶解尸块。同月8日、9日,李某某二次返回古西路租住处,将两只桶内的溶解液体倒人马桶冲走,将未溶化的几块残骨及砍刀等物品丢弃于楼下的垃圾桶内。
同年11月8日、9日、10日凌晨,李某某持枪抢得的建设银行卡,分别从XX市三处柜员机上共取款13500元。后李某某逃往**_*,同月14日凌晨又持王某某2的建设银行卡到XX市*_**国农业银行进步分理处柜员机上再次取款1000元。后因被害人亲属已持存折将卡内余款取出,李某某遂将该银行卡折断丢弃。案发后,二被告人于2006年12月10日在XX市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1、鲁某某育有被害人王某某2和王某二姐弟,王某某2生前未婚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1、鲁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_**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年XX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86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5215元。
【审判】
**_*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麻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计1.5300元及手机1部,且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对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自?2006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其涉案的关键事实还得到物证、鉴结.定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抢劫杀人并溶尸的事实。根据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二被告人应以抢劫罪定罪。鉴于李某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故对其判处极刑;周某某未直接实施杀人溶尸行为,预谋和准备作案工具也以李某某为主,地位作用略决于李某某,在量刑上与李某某体现区别,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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