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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质证意见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质证: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胡印的证言、辨认笔录
质证:对胡印的证言、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通过胡印的证言可以证实本案被告人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郭光平的行为过程中已经做出了非常人的行为,被告人当时已经身患精神疾病,暴力伤害系因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妥善加上自身精神疾病系精神分裂症且有过激行为而引发;
3、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被告人在被讯问过程中长期低头、沉默不语(证据卷第九页至第十页),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提问,均不回答,处于非正常人的状态。
4、被告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次讯问笔录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笔录内容证实了被告人并非无故伤人,其伤人原因与交通事故纠纷有关,与证人胡印证言猜测的内容一致(证据卷第七页)。同时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愿意向被害人道歉,希望得到被害人的原谅(证据卷第二十九页)。
5、被害人郭光平的询问笔录
质证:对被害人笔录中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细节有异议,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都未及时报警,才导致了身患精神疾病的被告人以过激行为处置了交通事故,对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6、证人邹见平的证言、辨认笔录
质证:对笔录内容、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7、证人周鑫的证言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8、证人陈XX的证言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被告人曾经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被告人在伤害被害人时可能已经复发精神疾病。
9、证人汪波的证言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了被告人伤人行为的具体情况,与被告人在第二次、第三次讯问笔录里的内容基本一致;也证实了被告人在精神正常时,在侦查阶段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10、证人李常林的证言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被告人2019年七月十几号曾用木棍将被告人母亲谢建英打伤,被告人于2019年7月有复发了精神疾病的可能性。
11、证人张鑫杰的证言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被告人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4月14日在悦登酒店上班期间神志不清、经常乱跑、看见人也不打招呼,与正常人不一样,精神上有些问题(证据卷第七十三页)。
12、证人李清的证言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被告人上班期间非正常人的行为表现(打胡乱说、反应迟钝,对他说话,要么不回答,要么很久才回答,在寝室里乱走,跑出去一次,我们找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感觉他自己做了什么事,他自己都不知道)(证据卷第七十三页)。
13、证人杨青丹的证言
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被告人非正常的行为表现(被告人在阳光下暴晒说成自己在沐浴阳光;开始买口红,指甲油、防晒霜给自己使用,表现得很女人;其母亲因为被告人骑车摔了几次而阻止,被告人就威胁自己的妈妈,不把电瓶车钥匙拿出来,就砍死她)(证据卷第八十一页),这些过激行为足以证实被告人患有精神病。
14、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质证: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15、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照片
质证:对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3、其他证据材料、处警说明
质证:对其他证据材料、处警说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4、其他证据材料、情况说明
质证:对其其他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5、逮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
质证: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同时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赔礼道歉,希望得到被害人的原谅;但是在被告人父母恳请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商赔偿争取谅解的过程中,因为被害人要求被告人父母总共支付五十万赔偿金,且首次支付不少于二十万的,而被告人父母在只能凑齐十万元无法满足首次支付款项的情形下而协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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