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田某某、何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_0310下载》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田某某、何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20)黔06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
2020.12.09
案由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原公诉机关XX省印江***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于XX省印江***(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印江自治县,现租住印江自治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
指定辩护人罗某某,**_*律师。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于XX省印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印江自治县,现住印江自治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于XX省印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印江自治县。因吸毒,于2019年8月6日***依法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印江***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
XX省印江***人民法院审理XX省印江***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黔06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田某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印江自治县虹湾宾馆楼、被告人陈某某的车上、坪兴寨廉租房、原职教中心与鑫源驾校路口、西南商贸城旁边、随缘餐馆旁、坪兴寨加油站、官庄坝加油站等处,先后贩卖20次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刘某某、马伟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刘某某、马伟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以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何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7990元。经鉴定:在何某某外衣荷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6个检出海洛因。
2019年10月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先后19***坪兴寨廉租房处,采取分出部分毒品海洛因作为报酬供自己吸食的方式,为吸毒人员张某某、曾林、陈明等三人在被告人何某某处购买海洛因零包,吸毒人员张某某、曾林、陈明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毒资,被告人何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7600元,其中非法获利的人民币8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9年11月6日15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吸毒人员张某某将公安机关为其提供的人民币800元样票支付给田某某,向其购买两个海洛因零包,田某某在收到钱后,返回坪兴寨廉租房被告人何某某家中取海洛因,后再与张某某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田某某返回廉租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在张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零包及田某某位于印江自治县被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零包均检出海洛因。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十次在印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押的铁盒一个、卫生纸团一张、卫生纸三张、塑料薄膜十二张、剪刀一把、金箔纸二张予以销毁;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从上诉人田某某处扣押的何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990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从上诉人田某某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425元,予以折抵田某某的罚金,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任某某
二O二O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某某
书记员: 潘某某
书记员: 戴某某
扫一扫,手机阅读更方便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田某某、何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_0310下载》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田某某、何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_0310下载由用户“小7777啊”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