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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三)鼓励***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值***及科技创新型***,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四)***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五)***应当依***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经营效益情况,并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本公司岗位薪酬体系等因素,科学设置激励对象薪酬结构,合理确定激励对象薪酬水平、权益授予价值与授予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董事会合理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
(六)***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在权益生效(解某某)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体现前瞻性、挑战性,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定。***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应当披露所设定业绩考核指标与目标水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应当制定规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决定对激励对象全体和个人权益的授予和生效(解某某)。
三、支持科创板***实施股权激励
(八)中央企业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业***应当停止受***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
(十五)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和督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披露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中央企业应当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将本企业所控股***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十六)本通知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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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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