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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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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22 18:02:43?作者:? 浏览次数:481
***,临沂高新***、*_**、*_**、临***,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妥善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对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缴存方式
1、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为促进全市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的开展,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合作银行储存。
2、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三方须签订劳务工资保证金共管协议。
3、截至2016年春节前,各新开工项目中施工单位暂缓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对各施工单位2015年度建筑市场信用考核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评定后,于2016年按照相应标准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4、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由缴存企业到管理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2、若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或发生到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的,可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由双方共同到管理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3、缴存企业取用的保证金须在动用后的3个月内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的,暂停其开工新工程项目。?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后,建设单位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建设单位凭借无拖欠工程款证明,经审查同意后,可全额提取该项目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凭借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经审查同意,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可全额提取该项目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四、其他要求
1、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足额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私自挪用项目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动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工程款,针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积极对接施工企业,共同支取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要不断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打造“诚信企业”。
2、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切实发挥保证金作用,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支取的保证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到位。?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0日起施行。?
*_**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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