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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XX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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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XX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4]77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精神,切实保证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市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单位)和非重点监控企业(单位)。自国办发[2003]94号文件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单位),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单位): (一)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中被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的企业; (四)经劳动保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未与民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建筑企业;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建筑企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在蓉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的民工支付有效。定额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为:三级企业100万;二级企业200万;一级企业300万。 房地产开发企***注册地点未在XX市范围内的外地非重点监控企业应按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办理担保或缴纳定额保证金。 四、属于一次性项目建设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五、重点监控企业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一)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在本工程主体完工后,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退还60%的保证金;在办理完工程决算后,退还余下的40%。 (二)建设单位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在办理完工程决算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相关竣工结算资料,经审核后全额退还保证金。 六、已预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非重点监控企业,***了解相关情况,再办理担保或定额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相关手续,最后***理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本通知自2004年11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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