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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局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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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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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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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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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 (四)产品标准编号;
?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 ?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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