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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财字〔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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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_**区财政投资评审付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付费行为,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公平、合理。经研究决定,现将财政投资评审付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聘用中介机构所需评审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二、按照“先评审后付费”的原则,定期向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三、项目单位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四、我区财政投资评审付费标准参照《XX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_**财政投资评审付费暂行办法》
2014年4月20日
附件
*_**财政投资评审
付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_**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选用专业技术人员及评审机构协助完成财政投资评审任务。为规范评审付费行为,加强付费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_*《XX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办法》(鲁财办发[20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审中心按照评审合作协议向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支付评审费用,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评审付费范围。
1、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
2、财政专项资金评审。
3、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
4、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复审。
5、评审机构及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第四条 投资评审付费额原则上按照评审业务量、评审质量确定。
一、工程概、预算评审付费。根据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该减净值、基本付费率、外聘人员或评审机构付费率等计算。评审概、预算项目评审机构付费率40%、外聘人员土建付费率8%、安装付费率10%确定。
(一)计算公式:
付费额=(投资额×基本付费率)×外聘人员或评审机构付费率
(二)基本付费率:
1、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3‰计算;
2、基本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2.5‰计算;
3、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2‰计算;
4、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5‰计算;
5、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计算;
6、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0.5‰计算;
7、评审项送审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基本付费率按0.25‰计算;
8、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基本付费率按0.2‰计算;
(三)以安.建工程造价为标的,核减额不包括建设单位供料的材料款。
二、工程结算评审付费。①核减净值在5%以内部分根据评审项目核减净值的5%的50%计算。②核减净值在5%以上部分根据评审项目基本付费率计算。外聘人员土建付费率10%、安装付费率15%确定。
(一)计算公式:
付费额=核减净值(5%以内部分)×5%×50%+核减净值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
第十一条 聘请的合作评审机构或外聘人员所完成评审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视情况扣减付费额度。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的付费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没有涉及的类型比较特殊的评审项目,双方协商确定付费额度。
第十四条 适用于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合作的评审机构、人员的付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抄送:各财政评审机构
*_** 2014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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