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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组织开展职称评审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社会组织有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是指职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职称规定,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的工作。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管理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遴选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并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管理机制完善,在专业领域做出一定贡献,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是指由社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组建,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和策,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各项工作;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应在我市具备评审事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范围内;
(四)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社会组织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五)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七)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能力,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严格,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统筹负责职称评审工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及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社会组织根据我市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行业内专业人才队伍进行摸底调研,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书。内容应包含社会组织简介、负责人基本资料、机构资质、专业领域范围、开展目的、开展情况等内容,并说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办公场所面积、会员数量、信息发布平台、联系方式等情况。
2.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社会组织发展概况、专业相关性分析、科研技术创新情况、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办法、职称评价机制、评审纪律等能反映本组织胜任职称评审工作的内容。
3.申报书与可行性报告所涉证明材料。
(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提交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三)核准。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审核的同意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职称管理部门,由职称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四)公示。职称管理部门对拟同意的申报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目录。
第八条 已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申请增加职称评审专业的,应属于行业内认可的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并按第七条程序规定报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社会组织职责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工作事项:
(一)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职称管理部门核准。
(二)评审开始前,广泛宣传本系列(专业)职称政策,进一步扩大申报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职称政策宣讲会和评审专家培训会。
(三)按照当年度国家、省和市规定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所在工作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我市各类人才专项资金扶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职称管理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记录期内不受理其申报我市各类人才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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