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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2009年11月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安.金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安.金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安.金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591号)同时废止。 附: 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 财建〔2001〕591号)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号)、《关于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字〔2000〕43号)4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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