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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有偿家教、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相关制度、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的界定
有偿家教家养是指在职教师(含退线教师)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中小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文化课补习和艺术类培训)、辅导、做作业、在家搭餐、寄宿或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它机构中有偿兼课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个人或多人组成班子,在校外租(借)场地或在自己家里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并从中获利;
2.利用职务之便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2 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及晋升高一级职称,扣除本人当年绩效工资的20—50%。
2.对情节较严重的,清退违规所得,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3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及晋升高一级职称,岗位工资下降一级,扣除本人当年绩效工资的50—100%。
3.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成教师赔偿受害学生损失,对造成重安.大全事故的,报中心学校取消教师资格,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其他各类名优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除按照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一律取消或建议取消相应称号;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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