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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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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_*

时间:2014-12-05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 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 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 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 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 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 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 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 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 (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 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 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 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 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误工 10 日~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误工 25 日~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15 日。

4.2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误工 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

4.3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0 日。

4.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4.3.3 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90 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 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10cm2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5 日。

4.4.2 头皮缺损>10cm2 ,误工 45 日~12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

4.5 颅盖骨骨折

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

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90 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 营养和护理期。

4.5.2.2 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120 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

4.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误工 90 日,营养 30 日,护 理 30 日。

4.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 120 日,营养 60 日, 护理 30~60 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 轻型

4.7.1.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误工 30 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 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 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误工 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 日。

4.7.1.3 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 CT 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 必要时适当放宽。4.7.2 中型:

误工 90 日~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4.7.3 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 极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 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误工 30 日~90 日,营养 30~ 60 日,护理 30 日。

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某某: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 眼睑损伤

5.1.1.1 眼睑血肿:

误工 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

误工 20 日~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

5.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误工 30 日,营养 7~15 日,护 理 7~20 日。

5.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 护理 20-30 日。

5.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误工 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

5.1.3 泪器损伤

5.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1~7 日,护理 7~15 日。

5.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

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5.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 结膜损伤

5.1.4.1 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误工 15 日~30 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 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 角膜损伤

5.1.5.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误工 10 日~15 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

5.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5.1.6.3 前房出血: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5.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 45 日,护理 30~45 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 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 巩膜裂伤

5.1.7.1 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20~45 日,护理 20~45 日。5.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 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45~60 日。

5.1.8 晶状体损伤

5.1.8.1 晶状体脱位:

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20 日。

5.1.8.2 外伤性白内障 :

误工 12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5~30 日。

5.1.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 日,营养 15~45 日,护理 15~45 日。

5.1.10 眼底损伤

5.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

误工 30 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 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 黄斑裂孔:

误工 30 日~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5.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

5.1.11 视神经损伤:

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

5.1.12 眼球摘除:

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20 日,护理 20 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 30 日~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误工 90 日~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 理 45~60 日。5.1.15 眼球后血肿:

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

5.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15~30 日。 5.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 耳部损伤

5.2.1 耳廓损伤

5.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误工 15 日~2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 7 日。

5.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 15 日。

5.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 15 日。

5.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 定。

5.2.2 外耳道损伤

5.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 30 日,无需营养、护理。

5.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 90 日,营养 45~60 日 护理 45~60 日。

5.2.3 鼓膜穿孔

5.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 日,无需护理。

5.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

5.2.4 听骨链损伤

5.2.4.1 听骨脱位、骨折:

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 治疗情况决定。5.2.5 内耳损伤

5.2.5.1 迷路震荡:

误工 9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30 日。

5.2.5.2 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15 日。

5.3 鼻部损伤

5.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5.3.2 鼻骨骨折

5.3.2.1 鼻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营养 7 日,无需护理。

5.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误工 6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20~30 日。

5.3.3 鼻窦损伤:

误工 9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7 日。

5.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误工 15 日~20 日,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

5.4.2 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

5.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 20 日~4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

5.4.2.3 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7 日。

5.4.3 上、下颌骨骨折

5.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15~30 日。

5.4.3.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 日。

5.4.4 颧骨、颧弓骨折

5.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30 日。

5.4.4.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

5.4.5 牙槽骨骨折:

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7~15 日。

5.4.6 牙齿损伤

5.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7 日。

5.4.6.2 需复位固定的:

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7~15 日。

5.4.7 颞颌关节损伤:

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

5.4.8 舌损伤:

误工 4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

5.4.9 腮腺损伤:

误工 90 日,营养 7~20 日,护理 7~15 日。

5.4.10 面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7~30 日。

5.4.11 三叉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7~30 日。

6、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

误工 15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

6.2 咽部损伤:

误工 30 日,营养 7~20 日,护理 7~20 日。

6.3 喉损伤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15 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 喉切割伤: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

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 挫伤:

误工 6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0~20 日。

6.4.2 裂伤:

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3 烧灼伤:

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 甲状腺损伤

6.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

6.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 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误工 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

6.6.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 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胸部损伤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 皮肤擦、挫伤:

误工 10 日~15 日,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

7.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

7.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 30 日~4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

7.1.4 胸壁异物存留:

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

7.2 肋骨骨折 7.2.1 1-3 根骨折:

休息 3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7-15 日。

7.2.2 4-7 根骨折:

休息 90-120 日,营养 45 日,护理 15-20 日。

7.2.3 8-11 根骨折:

休息 120-15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20-30 日。

7.2.4 ≥12 根骨折:

休息 150-180 日,营养 75 日,护理 30-40 日。

7.2.5 多根多处骨折:

休息 60-180 日,营养 30-75 日,护理 15-40 日。

7.3 胸骨骨折:

误工 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

7.4 气胸

7.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15 日,护 理 7~15 日。

7.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误工 30 日~40 日,营养 15~30 日,护 理 15~30 日。7.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误工 6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 日。

7.5 血胸

7.5.1 小量(胸腔积血 500ml 以下):

误工 30 日~40 日,营养 7~15 日,护 理 7~15 日。

7.5.2 中量(胸腔积血 500ml~1500ml):

误工 60 日~70 日,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7.5.3 大量(胸腔积血 1500ml 以上):

误工 90 日~100 日,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 日。

7.6 肺损伤 7.6.1 肺挫伤:

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15~20 日,护理 15~20 日。

7.6.2 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

误工 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

7.6.3 肺叶切除:

误工 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

7.6.4 一侧全肺切除:

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

7.6.5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误工 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

7.7 食管损伤:

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8 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 气管、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B.5 遇有本准则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准则相类似 损伤所需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时间进行评定。

B.6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时限,但“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上限 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

B.7 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8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有所变化的,鉴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误工期、营养期和 护理期”。

B.9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评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 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 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 确定者”,“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B.10 本准则由**_*负责解释。当对鉴结.定论有异议时,以XX 市司法鉴定协会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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