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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令
第 18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肖亚庆? ??
2019年11月21日?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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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XX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样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6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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