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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
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六条(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事权划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应当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随机检查和异地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上级指定检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管辖权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跨领域监督检查)鼓励地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事权范围内开展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环节检查内容)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食品安全自查、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能力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信息记录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对按照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情况等。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委托加工情况等。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产品追溯情况。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环节主要检查内容)食品销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第五十二条(参照监管)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经营者的***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从事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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