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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内容修改为:***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信息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
***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电话录音、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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