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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发债脉络,2010年国务院对于城投***给予了其具体属性,2011年银监会推行名单制管理系统,明确银行审批制度及平台名单;2014年各部委开始强调地方融资职能,明确隔离其政府融资职能政.和府债务归属;2017年,各部委再次联合严控政府平台融资管理,完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开启了大规模的清理工作;2021年,债券审核场所明确***城投债发行的划分标准并加以限制,交易所按照红橙黄绿划分、交易商协会按照第一二三四类企业限制城投债发行,银行间交易所发债的口径逐步转移到以是否有存量隐性债务和所在区域的风险登记分类两大维度进行区别对待。
以2018年8月为时间节点,地方全口径债务监测系统存在政府隐性债务的***已大力开展化债计划,近年内在确保总量不增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化融资方式***持续现金流的补充置换政府隐性债务;对于未涉及隐债的***,公司也将坚守市场化经营方向不碰政策红线。城投改革的步伐道阻且长,当下的***又该如何发展?但是相信我国资本市场信用债环境也将在改革中逐步迈入正轨。
虽然总体发债并不需要执行15号文,因为发行场所的注册标准也不是银保监会制定,资金方即便是银行资金,作为投资人,也不需要查询监测平台,不存在因为投资含有隐性债务城投债而违规的问题。但是15号文某某,整体城投债的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通过限制有隐性债务平台的增量融资,来倒逼***真化解隐性债务而不是简单置换,这个思路是一致的。
一、什么是城投债
城投债的诞生之初其实是为当地城市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为目的的行使政府功能的***发行的债券,是旧预算法、担保法、分税制改革带来地方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等因素催生的一类融资工具。地方政府利用***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由此演生出城投债的概念,又称准市政债。城投债从性质上看***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债、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发改委的企业债,发行审核上实行的是注册制——与实行审批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存在明显区别,只是城投债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等项目,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市场也普遍认为城投债带有地方政府属性和兜底的预期。
(一)城投平台的概念
从城投平台的定义上看,财政部、交易所、发改委、审计署等对于城投平台都有各自定义。只是如果光看定义,对最微观的单家企业而言,很难从经营的业务来判断是或不是城投平台,所以市场上对于城投债统计的口径也不尽一致,包括银保监会发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wind口径、第三方口径。
1、相关定义
(1)财政部-2018年8月份《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
融资***: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如建设***、建设***、投资***、投资***、投资***、投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如交通***等。
对一家企业而言,如果在财政部监测平台里面查询到有存量未结清隐性债务,则一定属于城投平台;有存量隐性债务的***想要新增融资会面临极大的限制,从2019年45号文到2021年15号文,银保监会强调真实化债,金融机构要以商业原则去判断项目风险,如果背后还是带有政府刚性偿还性质的,只会产生新的隐性债务。
(2)交易所-《**_*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
城市建设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主要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运营、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化环境稳定投资。
2010年19号文开启了城投平台监管元年,19号文某某,城投融资平台针对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职能被剥夺。2014年预算法和43号文某某,公益性项目融资要求被纳入政府一般债务或由政府性基金来偿还,城投债的生存空间放在了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来自于自身收益的项目上,这也是发改委本着修明渠的原则从2015年开始,推行各大类专项债的原因。
2015以来,发改委监管序列下的专项债共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12类,未来这些专项债和项目自求平衡的项目收益债将是城投平台转型与融资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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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于专项企业债券发行,都有单独的发行指引来明确发行的标准,法规出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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