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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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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湖南***法律系

法理教研室 林某某 副教授

***

***6@qq.com

请你思考

1.你为什么选择法学专业?

2.你认为法学是什么?

选择法学专业的原因

·获得 技能、法律知识、公共理性情怀

·知识层 智慧层 精神层

导论 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学,(law,science of law)

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

·法学的词源

1、中国:先秦时,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实则法学。

刑名---循名责实,赏罚分明。法术---君主统治的策略、手段。

汉朝后,出现律学。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 “法学”才被广泛应用。

西方:“法学”来自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J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2、 ·Jurisprudentia 拉丁文

Jus +providere

·当时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科学——社会科学——法学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事件、法律职业等。

·社会现象是指所有与人类共同体有关的活动。法律现象也是社会现象的一种,是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比如,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科技等社会现象 ,因而,其他社会现象与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

·理想法、正义法、理性法或自然法

·实在法,制定法、法的体系本身的内容和结构

·法与社会的关系

·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

·如何以法治国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的规范、法的体系本身的内容和结构

·法与它赖以建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国家、政治、道德、文化和其他意识形态的关系

·法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历史状态的关系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

·法自身制定、修改、废止、实施的社会效果

法学的分类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社会学

中外法律思想史

理论法学 法律史学

中外法律制度史

比较法学、国外法学

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应用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宪法学

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

国内法学 经济法学、商法学

环境法学、法制史学、军事法学等

二、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法学内部分科)

指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中国的分类:

· 第一,从法律部门的角度来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法学就可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法学体系。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是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律逻辑学、法律社会学、立法学、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2、国外的分类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具体分为7个部门:

·理论法学包括: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应用法学包括:4、国际法、5、跨国家法、6、国内法、7、附属学科。

法学学科小知识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际GB/T13745-92《学科分类与代码》,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包括四个二级学科,分别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每一个二级学科又包括若干三级学科。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律逻辑学、法律社会学、立法学、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等。

·法律史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法律史学其他学科。

·部门法学:

·宪法学、行政法学 、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 、婚姻法学、知识产权法学、金融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察学、军事法学、安全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证据学等。

·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刑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其他学科。

法学——理论法学——法理学

第三节 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

·1.改革开放后的法学本科教育。

·1977年,随着高考制度恢复,XX大学法律系、XX大学法律系 和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率先招收文革后首批法科大学生,1978年西南***列入第一批重点大学,其他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律系随之复办。

·1995年以后,教育部实行“211”工程,五所政法院校只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列入其中。

·当前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核心科目:1999年取消专业设置,按“法学”一个专业全国统一招生。

·2007年教育部公布的法学专业下设16门专业核心课程: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学学士(Bachelor of law)。

·2.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

A.法学硕士(LL.M)

(Master of Laws)是法学专业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型人才。

· 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硕士。

B.法律硕士

·(Juris Master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

·目前分为三类:一类是在职法律硕士,每年十月通考,招生对象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各类本科学历获得者(刚开始要求为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司法从业人员)。二类为每年一月份参加全国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或者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外语(100)(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150)和综合课(150)(全国统考)。三类是2009年后新增的法学本科毕业的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科目与前同,但难度有增加。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

·湖南能招法律硕士的学校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大

·XX大学

C.法学博士(Doctor of Laws )(J.S.D)

·是法律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现***的博士学位趋向于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美国大学本科(大学部)不设法律学位,以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美***也不要求学生入学时需有法律相关的学士学位。

·一般法学博士最少为期三年,当中须包括修毕一定学分的指定课程,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后,学生须撰写一篇博士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认可后便能够获颁***制度的法学博士学位。

·在入学要求上,各院校规定不一,较常见的是要求申请人须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或为法学硕士学位课程之应届毕业生。

·湖南博士点:

·XX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

·3.法律职业准入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前叫律师资格考试),要求本科学历,一次性考试,分四张试卷,总分600分,作为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

·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

·一次,2016年司法考试

·时间为9月24日、25日。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试卷一:综合知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

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报考条件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旗),***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某地等西部九省、***市、区);

·XX、XX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_*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XX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西方法学教育

1.欧陆:法学作为最早的大学最早的专业之一,进行“学院式”的讲授。(学院式:法律作为一门科学)

2.英国:“学徒式” 学习法律的传统。(学徒式:法律作为一门技艺)

3.美国:19世纪后期,哈佛大***使法律在大学的讲授获得承认,并开创了本科后再进行3年的法学教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

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问题。

二、热门专业与就业难的问题。

三、教育规模与教育质量的问题。

四、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问题。

·法学人才应具备的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文书写作能力

·观察思考能力

·公共理性情怀

四、“法理学”的概念和地位

·(一)概念与地位:

·法理学是指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原理和规律的理论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也就是说,它不研究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现象,而是研究整体的、普遍的法律和法律现象问题。

·课程性质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基石、基础、龙头,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构成了法学阶梯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成为法学的理论集大成学科。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原理、原则、精神的科学,是关于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思想,是关于法律的所以然的道理。

·本课程主要研究、讲授法学、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核心理论问题。

·教学重点: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实现思维方式的更和.新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通过教学,培养同学真正成为法律人,从而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回顾早年所受的法学教育时,就深刻地指出了学习法理学的重要意义:回顾我自己***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这不是一门考学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

·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

·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

·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

·霍姆斯说:法理学是一个成功的律师所必备的一项知识,是否具有丰富的法律史和法哲学的知识是伟大的法律工作者和平庸法律工作者的一条分水岭。(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官,出自《法律的道路》 )

·亚里士多德说:享乐型的人要学民商法;政治型的人要学宪政;思辩型的人要学法理学。

(二)“法理学”名称的演变

·1、在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高等法律院系中开设有法学通论、法理学之类的课程。

·2、在50年代,我国法律院系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仿照苏联模式,改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把"国家和法的理论"改为"法学基础理论"。

·4、90年代初,"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改为"法理学"。后一名称更简明,且与国外法理学更衔接。

(三)法理学应回答的问题

·1.最为基本的问题: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关系是什么、法律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等。

·2.相对具体的问题: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内涵是什么;法官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如何;自由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作用;法律如何起源的;法律是否会进步。

·3.更为具体的问题:言论自由的界限;如何依法治国;死刑是否废除;安乐死是否准许;见死不救是否违法;自杀是否是个人权利;等。

法理学的知识体系

法理学的知识体系是对五个基本问题的回答:

法是什么?____________ 法的本体论

法应当是什么?________ 法的价值论

法是如何演化的?______ 法的发展论

法是如何运行的?______ 法的运行论

法与社会关系如何?____ 法的社会论

(四)法理学与法哲学

·西方,特别是在英美法系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基本上是不区分的。

·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哲学博大精深,因此,我国法学界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区分法哲学与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原理和规律的理论学科。哲学是法理学研究的最重要的方法和手段之一。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是从研究法律现象、法律意识的哲学问题(唯物论与辩证法)。比如法的唯物本质、法的内部矛盾、外部联系、发展规律等,法背后的哲学问题成为了法哲学研究本体和目的。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法律的由来及含义

1.“法”字的来由

汉语中,“法”字的古体是“pK”。该字由三部分组成:“氵+^蹋▃hi)+去”,“三点”代表“水”,象征法的公平;“^?rdquo;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去”,“人相违也”,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

古体“pK”字的含义

·东汉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释义: “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蹋源ゲ恢闭呷ブ尤ァ?rdquo;

·这一解释包含有三点 :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早在商周时代,法和刑就通用了。2、“水”不仅有“公平的”象征性含义,而且有“裁判的”或者“惩罚性”功能性的含义。3、反映了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

^蹋憾澜鞘蓿鼙媸欠牵锨?/p>

2.“律”字的由来

汉语中,“律”字,较早时候就已经与“法”字有相同的含义。《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解释:“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说文解字》对“律”字注释为:“律,均布也。”清朝的《说文解字注》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这里讲的“均布”,原是古代用作调整音律的一种器具,“律”引申为具有规范、统一人们行为之意,是一种大家都应遵循的普遍性的规则。

3.“法律”合成词的由来

“法”和“律” 最初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法律”这一合成词才被广泛使用。中国秦汉时期,已经有人把“法”与“律”这两个字连在一起使用,例如,西汉的晁错就曾讲过:“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但总的来看,“法”与“律”这两个字通常还是分开使用的,一直到清末民初“法律”才被广泛地使用。近代中国的法学用语中,有时候称作“法”,有时候叫做“律”,有时候又合称为“法律”,词义基本上一致,但也并不是没有差别,通常讲的“法”,往往是指涉及到比较大范围的整体性制度,例如“图强变法”中的“法”;而讲“律”,往往是指具体的规则,特别是指刑律。

(二)法律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使用的,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主要指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三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

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

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八、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

(一) 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政.和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二)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即:

1、依法治国(核心)

2、执法为民(本质)

3、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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