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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各种法律现象;
各法学派的观点法的本质:1、分析法学派: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边某某,奥斯汀 奥斯汀作品法理学的范围 边某某的作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2、社会法学派:埃里希、韦贝尔、坎托罗某某、庞德
3、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 孟德斯鸠,卢梭
4、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深层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广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上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 法律规制 法律原则
法的作用: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 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权利的义务的区分
氏族习惯和法律的区别: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的渊源的种类:成文法:宪法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则该法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关系的种类: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型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 组织 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和行为结果
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概念: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的概念:由于责任主体违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惩罚(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 民事制裁)补偿(民事补偿 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
免责的情形: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赦免
立法原则: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2、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司法原则:法治原则、平等、独立、公正、责任
中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法律体系的7个部门:宪法及其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内涵: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主体 依法治国的内容是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 依法治国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实现人民民主和保障人民利益是根本目的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削弱或防止自由裁量,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适用方式:全有或全无
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都不明确,自由裁量大。
适用范围:宏观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
适用方式:衡量:相互冲突的原则可以共存。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产生并建立,只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
3.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与一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自由和人权则是法治要保障和维护的价值。而法制与这些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 活动。
法与道德的联系:一方面法与道德相辅相成,二者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另一方面,法与道德相互制约,法律可剔除道德观念中不合时宜的成分,道德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公正与否的评价,推动法律的 制定、修改、废除,使法律与主流道德相一致。
法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道德是人们长期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依赖着教育培养而积累长成。法律是自觉的、确定的、有形的,一般通过专门的组织和制度来实现。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成文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道德主要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不成文的。3.实现方式不同。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坚强后盾,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内在修养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持。是一种内在的强制力。4.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对象、内容、范围主要是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内容、范围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一切领域,涉及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思想、动机。法律所调整也可以由道德来调整,道德所调整的东西不完全能够通过法律来调整。5.评价尺度和标准不同。道德评价人的行为的尺度和标准主要是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是善恶观、是非观、美丑观、荣辱观。人们行为符合道德标准就是正当的、有效的、合理的。法律评价人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罪与非罪、有效与无效、正当与不正当。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就是正当的、有效的和合法的。6.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不同。法律的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定的,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道德的内容主要是以义务为主。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应某某。
(4)法律体系: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类,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互相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优质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5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他有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法律冲突:法律间新一般对旧特别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行政法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章由制订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由全国人大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各种法律现象;
各法学派的观点法的本质:1、分析法学派: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边某某,奥斯汀 奥斯汀作品法理学的范围 边某某的作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2、社会法学派:埃里希、韦贝尔、坎托罗某某、庞德
3、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 孟德斯鸠,卢梭
4、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深层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广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上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 法律规制 法律原则
法的作用: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 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权利的义务的区分
氏族习惯和法律的区别: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的渊源的种类:成文法:宪法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则该法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关系的种类: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型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 组织 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和行为结果
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概念: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的概念:由于责任主体违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惩罚(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 民事制裁)补偿(民事补偿 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
免责的情形: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赦免
立法原则: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2、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司法原则:法治原则、平等、独立、公正、责任
中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法律体系的7个部门:宪法及其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内涵: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主体 依法治国的内容是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 依法治国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实现人民民主和保障人民利益是根本目的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削弱或防止自由裁量,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适用方式:全有或全无
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都不明确,自由裁量大。
适用范围:宏观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
适用方式:衡量:相互冲突的原则可以共存。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产生并建立,只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
3.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与一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自由和人权则是法治要保障和维护的价值。而法制与这些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 活动。
法与道德的联系:一方面法与道德相辅相成,二者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另一方面,法与道德相互制约,法律可剔除道德观念中不合时宜的成分,道德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公正与否的评价,推动法律的 制定、修改、废除,使法律与主流道德相一致。
法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道德是人们长期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依赖着教育培养而积累长成。法律是自觉的、确定的、有形的,一般通过专门的组织和制度来实现。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成文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道德主要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不成文的。3.实现方式不同。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坚强后盾,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内在修养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持。是一种内在的强制力。4.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对象、内容、范围主要是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内容、范围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一切领域,涉及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思想、动机。法律所调整也可以由道德来调整,道德所调整的东西不完全能够通过法律来调整。5.评价尺度和标准不同。道德评价人的行为的尺度和标准主要是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是善恶观、是非观、美丑观、荣辱观。人们行为符合道德标准就是正当的、有效的、合理的。法律评价人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罪与非罪、有效与无效、正当与不正当。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就是正当的、有效的和合法的。6.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不同。法律的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定的,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道德的内容主要是以义务为主。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应某某。
(4)法律体系: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类,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互相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优质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5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他有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法律冲突:法律间新一般对旧特别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行政法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章由制订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由全国人大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各种法律现象;
各法学派的观点法的本质:1、分析法学派: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边某某,奥斯汀 奥斯汀作品法理学的范围 边某某的作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2、社会法学派:埃里希、韦贝尔、坎托罗某某、庞德
3、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 孟德斯鸠,卢梭
4、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深层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广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上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 法律规制 法律原则
法的作用: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 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权利的义务的区分
氏族习惯和法律的区别: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的渊源的种类:成文法:宪法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则该法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关系的种类: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型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 组织 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和行为结果
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概念: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的概念:由于责任主体违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惩罚(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 民事制裁)补偿(民事补偿 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
免责的情形: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赦免
立法原则: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2、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司法原则:法治原则、平等、独立、公正、责任
中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法律体系的7个部门:宪法及其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内涵: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主体 依法治国的内容是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 依法治国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实现人民民主和保障人民利益是根本目的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削弱或防止自由裁量,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适用方式:全有或全无
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都不明确,自由裁量大。
适用范围:宏观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
适用方式:衡量:相互冲突的原则可以共存。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产生并建立,只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
3.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与一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自由和人权则是法治要保障和维护的价值。而法制与这些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特点不同。法律的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定的,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道德的内容主要是以义务为主。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应某某。
(4)法律体系: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类,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互相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优质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5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他有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法律冲突:法律间新一般对旧特别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行政法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章由制订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由全国人大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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