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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0〕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9782;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住所:**_****;
机构类型:有限***;
经营范围:旧机动车的交易,市场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7月9日本机关对**_*场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根据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二手车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交易市场出具交易发票,作为车辆办理过户的依据。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交易实行机动车登记户籍管辖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只能在机动车户籍地进行交易,即XX市的二手车只能在XX市范围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目前,XX市具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5家,分属当事人、XX大众二手车***(以下简称XX大众)、XX县顺达二手车***(以下简称XX顺达)、**_*(以下简称浙江浙北)、XX领航二手车***(以下简称XX领航)。上述5个公司均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向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且XX市的二手车只能在上述5家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当事人、XX大众、XX顺达在XX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浙江浙北、XX领航虽因股东相互参股构成共同控制关系,但不影响其分别与当事人、XX大众、XX顺达之间具有的竞争关系。
2011年2月,由当事人牵头,XX大众、XX顺达、**_*场企业召开了XX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统一XX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达成一致。2011年3月1日,上述4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形成《关于统一XX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湖江二手车〔2011〕第08号),报送给当时的主管部门*_**,4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均在该文件上盖章确认。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就交易服务费达成统一标准,附件中对各类车辆根据年份、排量、质量等情况不同规定了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014年7月,XX领航成立后参与XX市尤其是长XX县的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竞争。2016年5月起,为避免相互竞争,XX领航与浙江浙北相互参股后,也执行了2011年2月XX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当事人、XX大众、XX顺达、浙江浙北达成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上述5***公示了统一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XX江南、XX顺达、XX大众、浙江浙北、XX领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2020年5月20日制作的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公示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实;
第三组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或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XX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_*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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