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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解读要点:
该文件意在弥补财政部08年34号文件的缺陷,是企业缴费税优政策的重大突破:
1,企业所得税税优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高到5%;
2,“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可以理解为企业缴费允许超过工资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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