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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规汇编(河南)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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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法律法规汇编

二零一九年十月

整理印制

目 录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9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33

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1

五、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64

六、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2

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3

八、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81

九、《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87

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89

十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5

十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 99

十三、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 103

十四、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04

十五、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11

十六、**_*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114

十七、***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117

十八、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18

十九、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121

二十、《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25

二十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127

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129

二十三、财政部发展改革***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32

二十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134

二十五、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39

二十六、财政部通知要求加强政采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财库〔2016〕125号) 141

二十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44

二十八、**_*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 148

二十九、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5〕85号) 153

三十、关于对提请抽取专家进行规范的通知 160

三十一、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 161

三十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162

三十三、**_*关于公布废纸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63

三十四、**_*关于印发《XX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016)号31号)(政府采购部分) 166

三十五、**_*关于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205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 209

三十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12

三十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 213

招标投标相关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15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主席令86号) 22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27

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43

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48

六、《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57

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1994〕482号) 258

八、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61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64

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第20号令) 268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78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90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99

十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15

十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21

十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31

十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372

十八、《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379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82

二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387

二十一、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91

二十二、**_*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豫建〔2016〕38号) 403

二十三、XX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406

二十四、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411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文明施工、科技创新、通报报表彰等奖项和奖励

3年





附件4

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采集项

信用类别

良好信用

周期



奖励荣誉

国家级奖项/荣誉(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工程总承包奖等)、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工地奖。

3年





省部级奖项/荣誉(中州杯等)、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

3年





市级奖项/荣誉(商某某等)、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

3年



科技创新

(建筑类)

发明专利,包括发明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年





参与工法编制,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

3年





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包括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地方(省级)标准、定额。

3年





个人获得科技进步奖,包括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XX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厅级科技进步奖等。

3年



外埠市场开拓

个人在省外工程施工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给予的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创新、通报表彰等奖项和奖励。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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