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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XX省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教规[2006]1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XX省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校内部机构设置实行集中审批,归口管理,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每两个月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单数月上旬受理机构设置申请,学校需要将机构设置请示文件和相关材料送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各高校要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认真组织相关材料,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将不予受理;学校机构设置除报送书面材料外,还要报送电子文本。
各学校要按照机构设置的指导原则和标准、条件对现有内部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有党政管理机构超过设置数量标准的,要进行整改;现有教学、科研机构达不到新设机构所要求的标准和条件的,要逐步加以规范调整,使之尽快达到标准。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XX省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省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机构编制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内部机构设置要科学、规范、合理、高效,避免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
第三条 高校党政管理机构设置不求上下对应,能合并的要合并,职能相近可采取合并或合署办公,宜于设立职能岗位的工作尽可能不设独立机构。教学、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机构和现有机构撤并、名称变更等都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成立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高教处、科技处、师教处、组织干部处等处室参与此项工作。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定期研究、审批高校机构设置事宜。
第十三条 成立高校机构设置咨询委员会,作为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的咨询机构。邀请高校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委员会通过匿名评审、网上咨询、函审等形式,为高校机构设置提供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审批的程序如下:学校呈递机构设置请示件及相关材料到厅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下面简称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有关业务处室和咨询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办公室行文通知机关、高校。
第四章 报送材料要求
第十五条 高校要根据前第七、八、九、十条所要求的条件组织相关材料,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办公室将不受理新的机构设置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新的机构,学校要报送下列材料:成立新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新机构的前身运行状况,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规模,科研成果,省内外知名度等。新设科研机构需同时报送第十条所要求的内容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现有机构撤并、名称变更要呈递请示文件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学校机构设置除报送书面材料外,还要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省教育厅人事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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