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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公司)名称
章某某(用于股东章某某、章万某某***)
住所(经营场所)
*_**桥下镇方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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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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