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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处理依据
自查问题
解决方案
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处理依据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3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4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辅助装置涉及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要求执行。
3.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类第3小类,涉及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除此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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