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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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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汇编 **_* 2021 年 2 月 目录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 管某某〔2017〕121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 号)XXXXXXXXXX 6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17 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XXXXXXXXXX 10 4.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令第 4 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7 5.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7 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的通知(交办海〔2017〕170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8 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指南》的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2 8.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某某〔2017〕1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某地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 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 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 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 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 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 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 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 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 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 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2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 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 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 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 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 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 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 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 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某某、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 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某某粉碎、 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 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 违禁药物。 4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 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 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 所使用明火。 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某地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 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 9 月 1 日 6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 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 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 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 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 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7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 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 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 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 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 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 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 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 评估。 8 (七)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10% 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 30 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 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 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某某、流土变形, 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 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某地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 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 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以下简 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 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 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 11 月 30 日 10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 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 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 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 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 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 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 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 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 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1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 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 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 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 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 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 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 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 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 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 12 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 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 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 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 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 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 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 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格。 (二)有色行业。 1.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 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 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 期进行检测。 4.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 13 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 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 存设施。 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 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 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 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 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 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格。 (三)建材行业。 1.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 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 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某某 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 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 护措施。 14 6.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 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 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 , 或驱动 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 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 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 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 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 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 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 切断阀,或易燃易某某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 15 破损、衬砖损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场所或有粉尘爆 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 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 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 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 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参考文献 [1]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 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5] 建标 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 [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 [9]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 73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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