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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颁布单位】
财政部
【文 号】
财库[2006]90号
【颁布日期】
2006-10-24
【条法类别】
节能环保
【实施日期】
2006-10-24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
有效
【二 维 码】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某某,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_*: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允许,不得转载。
五、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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