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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中关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有关规定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768.3-2009)(节选)
4.12.7 残疾人专用车辆或载有残疾人的车辆专用的停车位标线如图31所示。其中停车位标线为白色表示收费停车位、为蓝色表示免费停车位、为黄色表示专属停车位。停车位两边的黄色网线为残疾人上下车区域,禁止车辆停放其上。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位。
4.17.3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路面标记:施划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内,表示此车位为残疾人专用车或载有残疾人的车辆专用的停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如图53所示。
2.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5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节选)
5.6 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2010年7月施行)(节选)
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
第三十条 无障碍停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将通行方便、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车位安排残疾人使用,如有可能将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安排在建筑物的出入口旁(图20)。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1个停车位。停车场地面应保持平整,当有坡度时,最大的坡度不宜超过1/50,以便于残疾人通行。
7.11.3 残疾人的汽车到达车位后,还需换乘轮椅代步或拄拐杖行走,即残疾人在汽车与轮椅车之间需进行转换,因此,在停车车位的一侧与相邻的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的轮椅通道。两个残疾人的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7.11.4 为了安全,轮椅通道不应与车行道交叉,要通过宽1.50m的安全步道直接到达建筑物入口处。当车位的轮椅通道与安全步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以方便乘轮椅者通行。
7.11.5 为了便于识别停车路线和停车位置,在车位地面的中心部位要涂有黄色的无障碍标志,在车位的入口处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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