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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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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本章作为全书的开篇,包括“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和“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等内容,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2题2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2分



合 计

3题3.5分

2题2.5分

2题4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法律的一般理论

法律行为制度

第一章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第一单元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2004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相关链接1】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相关链接2】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_**制定的《*_**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某某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某某)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某某以上(≥10周某某)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某某以上(≥18周某某)的成年人

【解释1】16周某某以上不满18周某某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十六周某某以上不满十八周某某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某某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某某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某某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某某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某某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某某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本题的关键在于:不满10周某某(不含10周某某)的未成年人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选项C“10周某某以下”是指“小于或者等于10周某某”,因此选项C肯定错误。至于选项B并非100%的正确,10周某某以上的未成年人,剔除掉选项A的特殊规定,剩下的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表1-1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

?



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能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能否成为***的收购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是否有效?



能否作为发明人?

√

√





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解释】(1)甲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而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2)******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甲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因甲死亡(事件),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4)诉讼时效(时间的经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相关链接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8章)

【相关链接2】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

第二单元 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9.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表1-2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3)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5.诉讼时效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案例】甲公司、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2010年4月10***发***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损害国家利益),2010年4月20***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2010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在本案中:(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撤销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时,由人民法院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3)该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4)该合同在成立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力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只***享有是否申请撤销的选择权,乙公司没有发言权,如***不申请撤销,乙公司必须老老实实履行合同;(5)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变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6)在撤销合同的诉讼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7)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自2010年4月1日(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8)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乙公司应当赔***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0万元,如***拒绝赔偿(赔偿之债,涉及债权请求权),债权***可以对债务***提起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0年4月30日(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签订了买卖合同,***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选项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履行合同;(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履行付款义务。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见教材第9章)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2.无权代理(2007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例题1·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1)选项CD: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2)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例题2·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只是不生效,谈不上无效;(3)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二单元 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http://member.dongao.com/student/showExaminationPaper.html?examinationId=37468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二单元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三单元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仲裁

1.仲裁裁决

(1)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协议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根据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

(5)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该仲裁协议失效(而非无效)。



第五单元 单元测验

第一章 小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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