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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XX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施建设的施工可行性进行确认,会同***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签订购车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域***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取得供电方案确认后,由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充电设施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供用电合同签署)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第十二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在用户签署充电设施供用电合同后,正式将车辆交付用户。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为《XX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_*、**_*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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