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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涉安全评估条款说明的公告》等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结合省情实际,就加强属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制定该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属地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安全可靠”原则,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属地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主体责任,支持推动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提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效能,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评估工作规定,加大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增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二、备案管理
1.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https://bcbeian.ifcert.cn/)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某某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2.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终止服务的30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4. 已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某某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属地尚未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应备尽备”原则,尽快履行备案义务。
5.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6.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促进提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属地咨询服务水平。
三、服务规范
7.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8.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9.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10.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同时向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安全评估
11.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体系。
12.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相关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13.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14.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上线区块链信息服务,或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某某、新功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方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并将记录备份保存6个月以上,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8.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19.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20.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XX省属地区块链信息服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025- ***、***。该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1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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