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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XX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简称“责任主体”)共有2类:
第1类为售电企业,包括国网XX市***(简称“市***”)、各类***(包括独立***、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市***承担非市场化用户考核责任,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以及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
第2类为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本市电力市场交易开展前,及时有效完成相关分月需求用电量上报的电力用户即视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二)消纳责任权重和消纳量考核
1、全社会消纳责任权重。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2020年,本市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4.0%。
2、责任主体消纳量目标。本市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对应的消纳量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责任主体消纳量考核目标如下:
总量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非水电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全社会用电量-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考核电量为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含厂用电),向某某***购买电量计入市***售电量。**_*暂不列为责任主体,其向某某***购买电量计入市***的售电量。
3、消纳责任权重核减。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国家政策调整、输电通道故障等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的,在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市发展改革委按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二、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责任主体需同时完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年末责任主体履行消纳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视为完成考核。履行途径包括: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市***消纳量余量分配、竞争性市场可再生能源交易、消纳量交易、购买绿证等,确权如下。
属于市***消纳量。包括三类:一是保障收购电量。除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外,由政府保量保价收购的各类可再生能源。二是调节性余量消纳量。政府给予适当保障的可再生能源在完成交易责任主体考核目标后的剩余消纳量。三是市***通过省间清洁购电交易获得的消纳量。
属于市***以外责任主体消纳量。包括六类:一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入场址产权方消纳量。如场址产权方将场址出租,计入实际使用方消纳量。如场址产权方或使用方由***代理购电,计入***消纳量。二是市***消纳量余量分配。初期原则上按其他责任主体用电量等比例无偿分配;省间发电权交易(或合同转让)获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优先完成非市场化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能源监管热线(12398)、XX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定期梳理市***可再生能源接网服务和专项资金请款情况的投诉、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实确认后,可按受影响项目规模和本市年等效利用小时数计算并扣减市***消纳量。
3、完善奖惩措施。对每年度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优先享受国家和本市出台相关政策。对提供虚假数据、不按期完成整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责任主体,市发***、华东能监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取消享受节能减排资金资格、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联合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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