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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凡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究责任:
造成师生伤害经济损失在5万元下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给予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主任、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本人当年评先、晋职资格;
发生死亡1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20万元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和责任,分别给子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主任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本单位两年内评先资格,是党员的给子党纪处分;
3、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造成经n损失在2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据情节和责任给予学校校长、主管副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校安全事故追究的文件,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有相抵触的内,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协同有关部组成调查组对重安.大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且教育局体据调吉,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lz定
第十三条本墢定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由无教育局员责解某某
文某某:博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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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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