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XX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XX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XX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XX省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卢湾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省
XX市
宣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法院
常某某
XX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XX区人民法院
XXXX区人民法院
镇XX市
镇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XX省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XX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法院
XX市
鹿XX区人民法院
XX区人民法院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产权民事案件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XX
农十二师
XX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XX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由用户“luyuqinglyq”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