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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湘公发〔〕22号(公安厅 司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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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8-07005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公发〔2018〕22号

**_* **_*

关于印发《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_* **_*

2018年12月7日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省人口信息查询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XX省人口信息,包括查询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户籍人像等户口登记信息及流动人口的暂住地址、户籍地址、登记时间、注销时间等居住登记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户籍人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跨市州的户籍人口信息由市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律师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居住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为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律师申请查询时,应出具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复印件,打印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受理民警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如法网”网站核查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情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 律师申请查询时,应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以便查询单位准确提供被查询人的人口信息。不能提供被查询人的准确姓名及相关信息导致无法查询的,查询单位不予受理。

第七条 信息查询结果不提供电子文档,以纸质形式提供,一般应当场出具。查询申请人应在存根联上签字。户籍人口统一使用户籍证明,注明“查询用途:仅供……使用”,加盖查询单位的户口专用章。流动人口统一使用居住登记证明,加盖查询单位公章。

第八条 查询单位因系统故障、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第九条 查询单位要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整齐装订,统一造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律师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查询单位还应采集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

第十条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并取消查询申请人5年内查询人口信息的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以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附件: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对被查询人信息进行审核,并对被查询人信息栏中的空白处加画斜线。

**_*警令部 2018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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