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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管某某〔202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_*,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XX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语解释)本通知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不适用本通知。
二、(收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以下简称“非居民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三、(生活垃圾排放登记)非居民单位应按照《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向所在地街道(乡镇)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定期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就餐规模、厨余垃圾产生量等)。
四、(服务合同签订)非居民单位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单位应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单位”)签订处理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主要明确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垃圾运输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处理服务合同主要明确处理量、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运输和处理质量要求等事项。运输单位要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运输服务合同和处理服务合同签订信息。合******制定。
五、(运输服务提供)各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分区域统筹运输和处理,非居民单位应在属地街道(乡镇)指导协调下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连锁企业可以由集团总部与各服务区域运输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各区运输单位名录及其服务区域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收集运输责任划分)非居民单位承担垃圾桶购置维护、桶车交接前的运桶等前端收集责任,运输单位承担垃圾运输责任。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非居民单位可委托运输单位或其他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前端收集,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
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由非居民单位直接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或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可统一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所需费用与非居民单位协商确定。
七、(定价范围)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运输、处理环节费用。
八、(垃圾计量方式)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重量计量收费,为简便易行,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采用收集容器容积折算重量的,折算参考标准为0.9吨/立方米,其中12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0.11吨。
九、(收费结算)非居民单位按照厨余垃圾运输量政.和府定价,向运输单位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费结算方式,可先按照往年运输量预收费用,再按照实际运输量“多退少补”或结转到下一年度。
十、(实施步骤)自2021年9月30日起,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统一实行计量收费。自2022年9月30日起,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定和各类非法倾倒、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和计量违法行为。
二十、(行业自律)各级环卫、餐饮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指导运输和处理单位提升服务质量,推动非居民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
二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_*、**_*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95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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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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