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 619 号 发布日期:2012-04-28 生效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9 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 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 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 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 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 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 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 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 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 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 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 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 上 5000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 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 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 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 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 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扫二维码看法规 下载时间:2019-12-06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用户“saisamuel”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