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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提纲
各位老师好,我是17法学班的张某某,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
公司担保问题在我国几经发展,1993年的《公司法》***的担保能力,但实***担保行为却是屡禁不止。2005年《公司法》放开***担保的限制,同***作出担保决议的程序进行规定,很大程度上促***担保的发展。但是,该条款的出台并没***对外担保效力问题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理论界对该问题依然争论不休,在司法判决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2019年,《九民纪要》发布,对越权担保问题提供了较为明晰的解决路径,但在逻辑上还存在着些许矛盾。
本文主要研究目的在于解读相关法律,通过对这些法律进行内在逻辑的梳理,以求能对解决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问题提供统一的合乎逻辑的思路。
本文第一部***复杂的担保现状着手研究,发现在理论和实务中对解决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没有统一定论。为了解决该问题,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对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最后通过体系解释和结合相关案例,确定关联法条《民法典》第504条的效果归属是确定越权行为效力,而非合同效力。第三部分把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认为相对人仅需形式审查即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通过《民法典》第504条和《九民纪要》的分析,明确相对人善意的标准,并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归纳总结,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仅限于意思表达权,所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仅为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引出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使其能够援引表见代表制度,不构成表见代表时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进行补充,对公司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划分,公司仅需证明法定担保人的行为违法程序,相对人则需证明自身尽到审查义务。
基于本人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和实务经验的缺乏,还有不少可以展开论述的方面没能进行深入研究,表达的一些观点也很稚嫩,考虑的内容不够全面,希望老师能对我的论文的不足之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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