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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义务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朱美聪律师?????2016-12-28
一、公司董事的含义及其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
公司董事的定义?董***股东选举出来的决策***业务的管理者。《牛津法律大词典》将董事定义为:是公司股东选举出来的决策者及***业务的管理者。《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定义是:根据法律被任命或选举并授权管理和***事务的人。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741条第1***董事界定为:处于董事地位的任何人,不管其称谓如何,例如管理董事、行政长官或者董事会、经理成员均是。新修订的2006年《公司法》在其第250***董事作了与1985年《公司法》相同的界定。新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没有对规定非常简单的董事定义作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的法律规定对所有实***里掌握经营管理权的人均能适用,尤其是那***里能够作出决定的人。根据***法的界定,董事具体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由公司授权任命的执行董事;
(2)????由公司授权任命的非执行董事;
(3)?一名事实上的董事(指虽然没***通过任何途径授权任命,但事实上占据了董事地位并履行董事职能的人。
董事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董事义务制度的立法设计,首先应当明确董***关系的性质,这也就是董事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董事在***法中具有双重法律地位,这是由英美判例法所确立的。早在十九世纪中期,美国法学家凯恩就指出:“一个对外招***董事,其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不***的代理人。公司本身不能由自己来进行活动……它只能通过董事来进行活动。因而,只要是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的场合,董事就应该承担责任。”法官罗米丽指出:“董事是被选任***股东之利益而***事务的人。它为一种受信托义务,该种义务一旦承担,董事就必须充分地、全面地履行好该义务……。”因此,在***法中,董事***的代理人,***的受信托人,“是公司钱财的受信托人,***利益***从事交易活动的代理人。”在现代英美***的判例法和制定法中,董事的双重法律地位仍然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尊重。
二、***董事义务制度的最新改革
公司董事义务制度的最新改革历程?公司董事义务制度***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伴随着***法的发展长期以来也不断的适时作出修改,比较完善。但英国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由于传统方面的原因均分散的规定在判例法中,且许多规定不够明确,这样既不利于董事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监督董事们履行好义务。***董事义务制度在最新一次***法重大修订中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1998年3月,英国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发布了名为《公司法现代化与竞争经济》(Modern Company Law for a Competitive Economy)的咨询意见书,***法的全面改革。***法改革被称为是***法150多年来最全面、最深入的一次改革。此后三年间,以英国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的名义发布了许多审查报告,分专***法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审查。作为审查报告的回应,英国政府分别于2002年7月和2005年公布了名为《公司法的现代化》(modernizing Company Law)和《公司法改革白皮书》(Company Law Reform White Paper),提出了全面***制度以适应现代企业的需要的政府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意见。在充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近年来***中公司经营者内部人控制局面十分严重,经营者权力扩张,缺乏有效监督,也爆发了许***(尤其是***)董事会******和股东利益的丑闻,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也从根本上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我国***法虽然***董事义务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够系统全面,且在程序上缺乏操作性。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借鉴英国有关董事义务的立法经验,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有意识的将***法改革中一些先进理念运用在具体工作中,借此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同时在***董事义务具体制度方面,要将相关制度做实、作深、避免规则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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