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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大学
研究生文献综述报告考评表
学生姓名
庞某某
学号
S***4
导师姓名
陈某某
考核成绩
文献综述报告题目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影响的逐步加深,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因素之一,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作为活跃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影响因素越来越大,三者之间凸显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实务中一直饱受争议。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该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的研究以《合同法》的颁布为界限,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董某某、张某某学者为代表的针对董事越权代表法人担保的行为效力的研究。1997年董某某在《中外法学》发表《董事越权代表法律问题研究》一文,集***与董事的关系、越权行为效力待定、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以及***的董事的法律责任这四个角度进行探讨,用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越权的理论研究。张某某在 2000 年于《中国法学》期刊中发表《董事越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文章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主要就法律的限***章程以及内部决议的限制进行区分,两者限制的不同,所以结果也不相同。
第二阶段是自1999 年的《合同法》颁布后,在2005年对《公司法》修订之后助推了这一研究的发展。《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确***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能力,并且对该能力进行限制。无论是法律学者还是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均对该条进行了热烈的讨论。2003年,法律学者们***法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区分为逻辑起点展开,将争议焦点集中在研究交易相对人的善意的判断方面,其中2003年程某某发表在《甘肃社会科学》的《董事长越权对外***行为效力的认定》,以及2012年朱某某发表在《中外法学》极具代表的《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两篇文章最具有代表性,我国学说中一直将代理制度和代表制度进行区分,这样看来合同法第五十条并没有规定相对人不为善意即除外情况下效力如何,留下了法律的漏洞,朱某某学者主张此法律漏洞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而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实务适用当中,其中,以2014年最高院民二庭法官周某某发表在《法律适用》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判断》最具有理论与阶段代表性。而在针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条性质的认识上,冉某某在《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中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内部的管理性规范,***章程并不具有对世效力,所以由其规定***实施担保行为前***相关组织机构作出的担保决议并不具有对外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越权担保本身并不会干扰担保合同之法律效果,公司不能以越权代表***章程的规定而否定该行为的效力。谷某某、张某某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责任认定》中则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为***内部管理的程序性规定,但具有溢出效应,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建立担保关系时,不可无视该规定,在其没有合理理由信赖其他股东同意***担保,或者未尽到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审查义务时无权***承担担保责任。梁上上在《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里也持相同观点。
第三个阶段就是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问世以后,将之前的研究成果与《民法总则》相结合,学者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担保效力,其判断标准以是***带来“利益”为准,而此“利益"的判定标准在美国判例法的演进中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由最初的直接利益,慢慢发展到将间接利益也涵盖在内,并且创造出“合理商业判断”标准,***对外担保的正当证据,即***担保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即为是否具备足够的“利益”支持,只要其在“经济上相互结合”即可。
对比上述四个国家的研究现状,会发现有观念上不谋而合的地方,由于法人的民事行为只能通过代表机关得以实现,因此均否认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无效的逻辑,转而类推适用其他法律规则,为合同有效附加一些条件。
导师(组)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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