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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合格者并 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和有关卫生法律、 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新上岗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进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 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 康某某,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 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序号 姓名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某某 身份证号 工作岗位 健康证号 查体时间 备注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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