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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1号)、《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鲁教高字〔2013〕14号)和《**_*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函〔2017〕/2号)、《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水利***全日制取得高等职业院校学籍的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基本学制为2年,普通高职学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含休学时间)最短为2年,最长为6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五年制高职学生高职段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三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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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人文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拓展课程。
(二)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提高综合素质,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课程。
第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六条 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以1学分折合18学时为例计算):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8。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研讨课、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项相同,但其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
(三)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
(五)课证融合课,可以实行“以证代考”,考级通过,取得相应学分。
(六)非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是指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及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素质教育实践、创新实践、科研实践、竞赛活动、学术论文(或作品)等而获得的学分。
1.学生获取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当、范围相同的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职业资格、技能等证书可获得学分。不分等级的证书计2学分;分等级的证书,初级计1学分、中级计2分,最高计3学分。
2.社会实践、文化素质教育实践、创新实践、科研实践、竞赛活动、学术论文(或作品)等活动可获得学分,但最高不超过3学分。
(七)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而奖励的学分。
1.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各种竞赛并取得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国家级竞赛1-6名分别计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省级竞赛1-3名分别计4分、3分、2分;市(院)级竞赛1-3名分别计2分、1分、0.5分。不分名次按等级的国家级竞赛1-3等分别计5分、3分、1分;省级竞赛1-2等分别计3分、2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和课外学分,德、智、体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结业。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可申请继续重修相应课程取得学分。超过最高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事项,仍按现行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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