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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下列公务活动:
(一)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的运送;
(二)紧急重要公文的取送;
(三)携带涉密文件或者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
(四)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等的运送。
第六条 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下列公务活动: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维护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二)处理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或者突发事件;
(三)参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者公务活动;
(四)因交通不便或者时间要求紧的集体公务出行。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执勤公务活动。
第八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主要用于保障技术侦查、防爆、清障、抢险、检测、监测、防火、灭火、运水、消防、现场勘察、通讯指挥、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验、环卫清洁等公务活动。
第九条 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享受实物保障用车待遇的人员在办公行政区域内的正常公务出行、上下班交通以及到公费医疗指定医院就医。
第十条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下列公务活动:
(一)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单位或者上级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以及到公费医疗指定医院就医;
(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者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到公费医疗指定医院就医以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者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离退休干部开展走访慰问等。
第十一条 调研用车主要用于保障辖区内的集体调研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安全监督、国土监察、环保督察、文化旅游监察、卫生监督、人防检查、城乡建设监察、防汛抗旱检查、物价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节能监察、交通运输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业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相关业务办理、突发事件处置、文件档案资料取送、重要公务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享受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应当自行保障。未享受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可以采用实报实销、经费包干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其他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按照人员编制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数50人以下的配备1辆,51人至100人的配备2辆,101人至150人的配备3辆,151人以上的配备4辆。
(二)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2年8月8日**_*、***公厅印发的《XX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发布的有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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