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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XX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车辆配备数量
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
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 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部***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临时机构用车,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区政府办公室将***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区政府有关会议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申请,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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