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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及信托产品。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的行为。《通知》要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明确,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此外,《通知》要求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银信类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减少银信通道业务、***回归信托本源。
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银某某〔2017〕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
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文
2021年1月1日
***公室 2021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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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会,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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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月?日
***办公室 2021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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