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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指南
区教育局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机构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四、省级法律依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法》 第六条第一款“***,应当依***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不符合规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以下***)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登记。” 第三条“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第一款“设立有限***,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 设立有限***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区教育局
八、决定机构
区教育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当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必要
投资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必要
住所使用证明(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场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
原件
必要
全体股东签***章程
原件
必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纸质
必要
若委托授权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必要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董事签字;经理聘任书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成员签署)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必要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董事签字)复印件
复印件
必要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表》
纸质
必要
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及成员情况表
原件
必要
举办者身份证明(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原件
必要
校长资质材料
原件
必要
教师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或教师资格证)
原件
必要
消防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原件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提供的验资报告
原件
必要
教育保证金发票(培训机构20万)
原件
必要
注:上述部门的申请材料如有重复,只收取一次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4-***、0574-***
办公地址: *_**(XX市***)3楼H区18号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步骤一: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将申请材料一次性交证照联办窗口,并确认证照批文的送达方式。材料齐全的由证照联办窗口进行统一收件,并将材料进行后台流转; ????步骤二: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流转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步骤三: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书面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踏勘,对设立地址、场所现状是否符合培训机构的开办作出评估;符合许可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步骤四:申请人到综合出件窗口一次性领取相关证照或批文(也可以选择快递送达服务)。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7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7个工作日(不包括消防);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事项进行审核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市场监管窗口:0574-***; 教育窗口:0574-***; 消防窗口:057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4-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_**(XX市***)3楼H区18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市场监管窗口:0574-***; 教育窗口:0574-***; 消防窗口:057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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