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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职业教育政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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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职业教育政策手册 (2021 年 1 月版) 未来新职业 编 目录 一、法律法规 1.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 2.就业促进法 …………………………………………………………19 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32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43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53 4.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68 5.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82 6.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90 三、教育部有关文件 1.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100 2. 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109 3.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129 4.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137 5.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147 6.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153 7.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 (试行)……………………………………………………………158 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165 1 9. 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 意见………………………………………………………………168 10. 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 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176 11.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 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181 12.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189 13.关于推进 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197 14.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名单…204 15.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 年)…………215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 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232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39 3. 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256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 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262 5. 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266 五、其他 1.“十三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总体情况………………………270 2.2019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部分) ………………………………………………………………………275 3.2019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8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促 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 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能力素质而 实施的教育活动,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 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 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 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 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 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 合一,培育工匠精神,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公民从事特定职业有接 受相应职业教育的义务。 3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技术升级整体规划、统筹实 施。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参与、支持和 开展职业教育,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 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 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和失 业人员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需要,结合职业分类、 职业标准等,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体现职业技 能等级的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 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每年 5 月的第 2 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条 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 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 的领导,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 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4 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确定省级 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统筹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协调管理, 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 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 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 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初级、 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衔接,体现终身学习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制度,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推进职 业教育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义务教育后 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 置职业教育资源。 国家促进军民职业教育融合发展,将军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重要类型,分为中等、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 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依法经审批, 5 可以设置为相应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同时可以保留***名称和功 能。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经过认定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 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培养 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 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 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 需求,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 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普通中小学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教育,组织职业 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 职业认知、职业体验与劳动技术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教材和教学 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 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统计和信息管理体系。 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提供职业教育政策咨询建议, 协助推进职业教育重大改革,指导开展职业教育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 6 系,组织或者鼓励行业、企业、学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 动。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参与举办发挥骨 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 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 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 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根据授 权开展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推动县域职业教育发展等职能。 第二十条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举办或者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或者根据授权制定本行业职业 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组织、协调、 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组织或参 与组建全国性、地方性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指导、支持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 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 校、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7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和培训上岗 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 施职业教育。 企业聘用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聘用从事涉 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或特种作业的职工, 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深度参与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 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方面,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予以相 应奖励。 企业依法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产教融 合型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政策 优惠。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支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 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 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 在中国境内独立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 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支持社会 8 力量、民间资金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参与办学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 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根据区域 或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训 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 件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 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员(学 徒),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互联网和信息 技术,开发职业教育网络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学校治理方式,推 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以及实习实训场所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9 (五)与行业、企业建立密切、稳定合作关系。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按 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学校,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校,由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订、修订职业学校专业目 录,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宏观管理指导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组 织开发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职 业学校技能竞赛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优 ***,指导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调整专业,建立办 学规模、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是职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 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 职业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行业、企业、社区、校友 10 等方面代表组成,作为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参与学校管理、 支持学校发展。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依法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 收学生,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 标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 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 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经批准,可以实行中等、高 等学校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 职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 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经考核合格, 可以破格录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 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或者与行业企业共同举办与职业 教育相关的企业,或者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者项目、组建职业 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开展合作;在招 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应 当与相关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应当 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从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等 方式获得报酬,并自主制订分配办法。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 11 价与保障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 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 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 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依 法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开展评价、认证。 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技能标准研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 和从事社会服务、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并 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津贴。 职业学校实施前款规定的社会服务、经营活动收入和开展实习实 训、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以及培训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税收减免。 第三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 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免收学 费,享受财政经费补贴。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种培训,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健全完善职业学校 教师职务系列和职务(职称)晋升制度,保障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不 12 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和 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完善职业学校教师培养体系和继续教 育制度,保证职业学校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职业技术***,鼓励高等学校 设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专业;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 和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 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 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 能的人员,经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可以担任职 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并根据其技术职务转聘为相应的教 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聘任、考核、晋职、待遇的专门办法,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增 长最快的是XX省(71.68%)。 5.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为 5509.59 元,比上年的 5205.53 元增长 5.84%。增长最快的是XX省(30.26%)。 6.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为 9162.17 元,比上年的 8825.89 元增长 3.81%。增长最快的是XX省(64.49%)。 (五)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 2019 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238858.37 亿元的比例为 14.51%,比上年的 14.48%提高了 0.03 个百分点。 三、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情况 284 据统计,2019 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 990865.1 亿元,国家财政性 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 4.04%。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2020 年 10 月 23 日 注:1.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2.公告中的 2019 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 990865.1 亿元和一般公共 预算支出 238858.37 亿元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20》。 285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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